新榮區(qū)文物保護領域
新榮區(qū)文物保護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序號 |
職權類型 |
職權編碼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 |
責任事項 |
責任事項依據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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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子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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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 處罰 |
3300-B-00100-140200 |
對擅自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yè)的處罰; 對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其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報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部門批準,對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處罰;對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的處罰;對擅自修繕不可移動文物,明顯改變文物原狀的處罰;對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毀壞的不可移動文物,造成文物破壞的處罰;對施工單位未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文物修繕、遷移、重建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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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第六十六條 |
1.立案責任:巡查發(fā)現、舉報等的違法行為或其他部門移送的違法案件,應及時審查核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文物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按照規(guī)定的方式和法定期限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7.執(zhí)行責任:依照行政處罰決定,采取相應處置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四條 第五十一條 《文物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guī)定》(2005年文化部令第33號) 第十條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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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 處罰 |
3300-B-00200-140200 |
對轉讓或者抵押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或者將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作為企業(yè)資產經營的處罰;對將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或者抵押給外國人的處罰;對擅自改變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的用途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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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第六十八條 |
1.立案責任:巡查發(fā)現、舉報等的違法行為或其他部門移送的違法案件,應及時審查核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文物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按照規(guī)定的方式和法定期限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7.執(zhí)行責任:依照行政處罰決定,采取相應處置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四條 第五十一條 《文物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guī)定》(2005年文化部令第33號) 第十條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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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 處罰 |
3300-B-00300-140200 |
對文物收藏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配備防火、防盜、防自然損壞的設施的處罰;對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時未按照館藏文物檔案移交館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館藏文物與館藏文物檔案不符的處罰;對將國有館藏文物贈與、出租或者出售給其他單位、個人的處罰;對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因舉辦展覽、科學研究等需借用館藏文物的,未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的處罰;對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因舉辦展覽、科學研究等需借用館藏一級文物,未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并未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的處罰;對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其他單位舉辦展覽需借用國有館藏文物的,未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的處罰;對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其他單位舉辦展覽需借用國有館藏一級文物,未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的處罰;對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借用文物的最長期限超過三年的處罰;對已經建立館藏文物檔案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未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并未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其館藏文物在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之間交換的處罰;對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調撥、交換、出借文物所得補償費用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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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第七十條 |
1.立案責任:巡查發(fā)現、舉報等的違法行為或其他部門移送的違法案件,應及時審查核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文物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按照規(guī)定的方式和法定期限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7.執(zhí)行責任:依照行政處罰決定,采取相應處置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四條 第五十一條 《文物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guī)定》(2005年文化部令第33號) 第十條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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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 處罰 |
3300-B-00500-140200 |
對發(fā)現文物隱匿不報或者拒不上交的處罰;對未按照規(guī)定移交揀選文物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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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第七十四條 |
1.立案責任:巡查發(fā)現、舉報等的違法行為或其他部門移送的違法案件,應及時審查核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文物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按照規(guī)定的方式和法定期限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7.執(zhí)行責任:依照行政處罰決定,采取相應處置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四條 第五十一條 《文物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guī)定》(2005年文化部令第33號) 第十條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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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 處罰 |
3300-B-00600-140200 |
對未取得相應等級的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承擔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工程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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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45號)第五十五條 |
1.立案責任:巡查發(fā)現、舉報等的違法行為或其他部門移送的違法案件,應及時審查核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文物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按照規(guī)定的方式和法定期限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7.執(zhí)行責任:依照行政處罰決定,采取相應處置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四條 第五十一條 《文物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guī)定》(2005年文化部令第33號) 第十條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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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 處罰 |
3300-B-00700-140200 |
對未取得資質證書,擅自從事館藏文物的修復、復制、拓印活動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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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45號)第五十六條 |
1.立案責任:巡查發(fā)現、舉報等的違法行為或其他部門移送的違法案件,應及時審查核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文物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按照規(guī)定的方式和法定期限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7.執(zhí)行責任:依照行政處罰決定,采取相應處置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四條 第五十一條 《文物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guī)定》(2005年文化部令第33號) 第十條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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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 處罰 |
3300-B-00800-140200 |
對未經批準擅自修復、復制、拓印、拍攝館藏珍貴文物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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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45號)第五十八條 |
1.立案責任:巡查發(fā)現、舉報等的違法行為或其他部門移送的違法案件,應及時審查核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文物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按照規(guī)定的方式和法定期限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7.執(zhí)行責任:依照行政處罰決定,采取相應處置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四條 第五十一條 《文物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guī)定》(2005年文化部令第33號) 第十條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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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 處罰 |
3300-B-00900-140200 |
對施工單位擅自變更經文物行政部門批準的文物保護工程設計方案或者施工方案進行施工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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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規(guī)】《山西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 第四十二條 |
1.立案責任:巡查發(fā)現、舉報等的違法行為或其他部門移送的違法案件,應及時審查核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文物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按照規(guī)定的方式和法定期限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7.執(zhí)行責任:依照行政處罰決定,采取相應處置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四條 第五十一條 《文物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guī)定》(2005年文化部令第33號) 第十條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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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 處罰 |
3300-B-01000-140200 |
對擅自剝除、更換、挪用、損毀或者偽造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對允許銷售的文物所作的標識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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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規(guī)】《山西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 第四十三條 |
1.立案責任:巡查發(fā)現、舉報等的違法行為或其他部門移送的違法案件,應及時審查核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文物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按照規(guī)定的方式和法定期限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7.執(zhí)行責任:依照行政處罰決定,采取相應處置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四條 第五十一條 《文物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guī)定》(2005年文化部令第33號) 第十條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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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 處罰 |
3300-B-01100-140200 |
對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開采地下礦藏的處罰;對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設立高壓輸變電設施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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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第六十六條 【地方性法規(guī)】《山西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 第四十四條 |
1.立案責任:巡查發(fā)現、舉報等的違法行為或其他部門移送的違法案件,應及時審查核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文物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按照規(guī)定的方式和法定期限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7.執(zhí)行責任:依照行政處罰決定,采取相應處置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四條 第五十一條 《文物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guī)定》(2005年文化部令第33號) 第十條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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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 處罰 |
3300-B-01200-140200 |
對外國公民、外國組織和國際組織擅自參觀文物點或者擅自收集文物、自然標本、進行考古記錄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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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規(guī)章】《中華人民共和國考古涉外工作管理辦法》(1991年國家文物局令第1號) 第十七條 |
1.立案責任:巡查發(fā)現、舉報等的違法行為或其他部門移送的違法案件,應及時審查核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文物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按照規(guī)定的方式和法定期限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7.執(zhí)行責任:依照行政處罰決定,采取相應處置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四條 第五十一條 《文物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guī)定》(2005年文化部令第33號) 第十條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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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 處罰 |
3300-B-01300-140200 |
對在禁止工程建設的長城段落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工程建設的處罰;對在長城的保護范圍或者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未依法報批的處罰;對未采取本條例規(guī)定的方式進行工程建設,或者因工程建設拆除、穿越、遷移長城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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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規(guī)】《長城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76號) 第二十五條 |
1.立案責任:巡查發(fā)現、舉報等的違法行為或其他部門移送的違法案件,應及時審查核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文物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按照規(guī)定的方式和法定期限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7.執(zhí)行責任:依照行政處罰決定,采取相應處置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四條 第五十一條 《文物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guī)定》(2005年文化部令第33號) 第十條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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