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035204000/2023-000023
信息分類: 政府辦文件
發布機構: 新榮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布日期: 2023-12-08
標題: 大同市新榮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的通知
文號: 新政辦發[2023]55號
時效:

大同市新榮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3-12-08 來源:新榮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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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區直各委、辦、局,開發區管委會:

《大同市新榮區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此件公開發布)

大同市新榮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2月5日

大同市新榮區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1總則

1.1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的預防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和指導應急處理工作,有效預防、積極應對、及時控制重大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高效組織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條例》、《大同市新榮區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1.3事故分級

按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圍,將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1.3.l特別重大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Ⅰ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Ⅰ級):

(1)突發事件危害特別嚴重,涉及山西和毗鄰省份,并有進一步擴散趨勢的;

(2)超出山西省人民政府處置能力水平的;

(3)發生跨境(香港、澳門、臺灣)、跨國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造成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的;

(4)突發事件上報國務院,經國務院認為需要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負責處置的特別重大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

1.3.2重大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Ⅱ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Ⅱ級):

(1)突發事件危害嚴重,影響范圍涉及省內2個以上市級行政區域的;

(2)藥品(醫療器械)造成傷害人數30人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的;

(3)藥品(醫療器械)造成3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認定的重大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

1.3.3較大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Ⅲ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Ⅲ級):

(1)突發事件影響范圍涉及大同市內2個以上縣區級行政區域,給人民群眾用藥用械安全帶來嚴重危害的;

(2)藥品(醫療器械)造成傷害人數20人以上的;

(3)藥品(醫療器械)造成3人以上永久性傷殘或對器官造成永久性損害的;

(4)出現死亡病例的;

(5)大同市人民政府認定的較大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

1.3.4一般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Ⅳ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Ⅳ級):

(1)突發事件影響范圍涉及大同市新榮區行政區域內2個以上鄉鎮,給人民群眾用藥用械安全帶來嚴重危害的;

(2)藥品(醫療器械)造成傷害人數10—20人,未出現死亡病例的;

(3)大同市新榮區人民政府認定的一般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

1.4適用范圍

藥品、醫療器械在使用過程中,造成社會公眾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對人體健康構成潛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適用本預案。

1.5工作原則

按照“區政府統一領導、鄉(鎮)政府負責、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的工作原則。根據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的范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對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實行分級管理。堅持群防群控,加強日常監測,及時分析、評估和預警。對可能引發的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要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采用先進科學技術,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依法規范應急救援工作,確保應急預案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對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要做出快速反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嚴格控制事件發展,有效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做好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的善后處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

2.1區應急指揮部

2.1.1成立區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區應急指揮部”)。區應急指揮部由區人民政府分管藥品(醫療器械)安全工作的副區長任總指揮,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任副總指揮,成員由區紀委監委、區委宣傳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區衛健體局、區教育局、區公安分局、區財政局、區工信局、區生態環境分局等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組成。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室主任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兼任。

2.1.2區應急指揮部職責:

(1)負責對全區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和指揮;

(2)負責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重大事項的決策;

(3)負責發布突發事件的重要信息;

(4)審議批準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交的應急處理工作報告等。

(5)向區人民政府及市有關部門報告突發事件救援情況。

2.1.3區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各成員單位要在區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落實辦公室各項職責;擬訂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協調應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動態;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宣傳、教育、培訓等工作。依法開展對藥品、醫療器械違法廣告的調查處理等工作。對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環節造成重大安全突發事件原因調查處理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

區衛健體局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病員醫療救治,與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共同開展對突發事件的調查處理和相關技術鑒定。

區工信局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對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所需物資的組織、供應。

區教育局負責協助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學校、幼兒園集體免疫接種、用藥用械等造成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原因進行調查以及組織應急處理工作。

區生態環境分局負責因污染環境造成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的違法行為的調查及環境監測工作,協調、指導污染處置工作,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理提出意見和建議。

區公安分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涉嫌犯罪案件的偵查和治安維護工作。

區委宣傳部負責制定信息發布方案及對外口徑,組織協調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管理及有害信息的封堵工作。

區紀委監委負責對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在造成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以及應急處理工作中,有失職、瀆職等違紀行為的調查,并作出處理決定。

區財政局負責突發事件應急救援資金保障及管理工作。

增加的有關成員單位根據工作職責,負責相關工作。

2.l.4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①貫徹落實區應急指揮部的各項部署,組織實施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②檢查督促各部門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及時有效地控制突發事件,防止蔓延擴大;

③研究協調解決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的具體問題,必要時決定采取有關控制措施;

④向區人民政府、區應急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報告、通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⑤為新聞媒體提供突發事件有關信息,必要時接受媒體的專訪;

⑥完成區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它任務;

⑦負責組織制定和修訂大同市新榮區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2.1.5應急處置工作小組組成及職責

區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啟動后,各工作小組及其成員應當根據預案規定的職責要求,服從區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立即按要求履行職責,及時組織實施應急處置措施,并將處理情況報告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1)突發事件調查組

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牽頭負責,明確衛健部門或多個部門配合,深入調查突發事件發生原因,作出調查結論,組織協調當地政府職能部門實施救援工作,監督救援措施的落實,評估突發事件影響,提出突發事件防范意見。

(2)醫療救治組

由區衛健體局負責,迅速組織開展醫療救治工作。

(3)案件查辦組

由突發事件發生環節的具體監管職能部門負責,迅速查辦案件,依法實施行政監督、行政處罰,監督收回有毒有害藥品、醫療器械,嚴格控制流通渠道;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查處。

(4)專家咨詢組

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分析突發事件原因及造成的危害,為突發事件處置提供技術幫助。

(5)綜合組

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匯總信息、報告、通報情況,分析突發事件進展以及對外宣傳。

(6)現場檢測與評估組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需要成立突發事件現場檢測與評估組,綜合分析和評價檢測數據,查找突發事件原因和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突發事件后果,為制定現場搶救方案提供參考。檢測與評估報告要及時上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和區級有關部門。

(7)信息發布組

由區委宣傳部牽頭,制定信息發布方案,及時采用適當方式組織信息發布。負責受理突發事件發生地現場的記者采訪申請和管理工作,負責互聯網有關信息的管理和指導。

(8)后勤保障組

由區財政局負責,保障突發事件處理所需的物資經費。

(9)警戒保衛組

由區公安分局負責,組織突發事件現場的安全保衛、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導、控制措施,組織救援受害人員,開展對突發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偵察和相關的技術鑒定工作。

2.2鄉(鎮)應急指揮部

鄉(鎮)人民政府應急指揮部在區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導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和指揮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工作。應急指揮部由本級政府和相關單位組成。

2.3藥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機構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藥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日常監管工作。主要職責是:組織協調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相關問題;負責全區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信息收集、分析、報告、通報、處理工作;組織建立和管理大同市新榮區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專家庫。

3監測、預警與報告

3.1監測系統

建立全區統一的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監測、報告網絡體系,加強藥品(醫療器械)安全信息管理和綜合利用,構建各部門間信息溝通平臺,實現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建立假劣藥品、醫療器械以及藥品、醫療器械不良反應(事件)的監測系統,負責收集匯總、及時傳遞、分析整理,定期發布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綜合信息。建立暢通的信息監測和通報網絡體系,形成統一、科學的藥品(醫療器械)安全信息評估和預警指標體系,及時研究分析藥品(醫療器械)安全形勢,對藥品(醫療器械)安全問題做到早發現、早預防、早整治、早解決。

3.2預警系統

3.2.l加強日常監管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加強對藥品、醫療器械的生產、經營、使用等環節的日常監管,建立健全藥品(醫療器械)安全信息數據庫和信息報告系統,按照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及時分析對公眾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及時作出預警,并保障系統的有效運行。

3.2.2建立報告制度

(1)報告方式:

①各鄉(鎮)、各有關部門接到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報告后,要立即向區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②區指揮部辦公室在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后30分鐘內向區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有蔓延趨勢的還應向臨近縣區的市場監督管理局通報,加強預測預警工作。

③各鄉(鎮)、各部門應當及時將可能引發的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風險信息報送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危險源監控信息,對可能引發的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的險情,應及時通報有關單位,必要時上報區人民政府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向新聞宣傳主管部門通報:

對于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上報區人民政府的同時,要及時向區委宣傳部、區廣電局通報情況,以便及時組織輿論引導工作。

3.2.3建立舉報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區級有關部門舉報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和隱患,以及相關責任部門、單位、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按規定履行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監管職責的行為。

區級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組織或者通報有關部門,對舉報事項進行調查處理。

3.2.4應急準備和預防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及時對有關部門以及各鄉(鎮)報告的可能導致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信息組織分析,按照應急預案的程序及時研究確定應對措施,并及時通報區級有關部門,必要時召開會議,聽取有關專家意見,研究防控措施。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可能導致重大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的信息后,要密切關注事態發展,并按照預案做好應急準備和預防工作;事態嚴重時要及時上報區人民政府,向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急救援機構通報,做好應急準備工作。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要做好可能引發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信息的分析、預警工作,對特別嚴重的藥品(醫療器械)安全預警信息應當報請區人民政府同意后發布或解除。

3.3報告制度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報告系統,包括: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的專項信息系統,信息報告和通報系統,以及社會監督、輿論監督、信息采集和報送系統等。

3.3.1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發生(發現)單位報告

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發生(發現)后,突發事件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當地政府、市場監督管理局及有關部門報告,也可以直接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

3.3.2下級向上級報告

各鄉(鎮)各部門接到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報告后,立即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和相關部門在事件發生后30分鐘內向區人民政府報告。區人民政府在接到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后,按有關規定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

3.3.3責任報告單位

(1)藥品、醫療器械的研究、生產、流通、使用單位;

(2)醫療機構、食品藥品檢驗機構以及與藥品(醫療器械)安全有關的單位;

(3)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發生(發現)單位;

(4)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

(5)鄉(鎮)人民政府、村(街道)辦事處。

3.3.4責任報告人

(1)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和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

(2)從事藥品(醫療器械)經營、使用的工作人員;

(3)消費者以及廣大公民。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不得瞞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遲報、謊報,不得阻礙他人報告。

3.3.5報告時限要求

突發事件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必須在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后30分鐘內報告區人民政府;根據突發事件處理的進程或者上級的要求隨時作出階段報告;在突發事件處理結束后10日內作出總結報告。

3.3.6初次報告

應盡可能報告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危害程度、受害人數、死亡人數、突發事件報告單位及報告時間、報告單位聯系人員及聯系方式、突發事件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突發事件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等,如有可能應當報告突發事件發生的簡要經過。

3.3.7階段報告

既要報告突發事件的最新進展情況,也要對初次報告的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包括突發事件的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突發事件原因、初步結論等。

3.3.8總結報告

包括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鑒定結論,對突發事件的處理工作進行總結,分析突發事件原因和影響因素,提出今后對類似突發事件的防范和處置建議。

4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響應

4.l分級響應

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后,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發生情況,及時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做好應急處理工作。對上級部署的應急救援工作,各級政府應積極配合并認真貫徹落實,杜絕地方保護主義。

4.1.1特別重大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響應(Ⅰ級)

特別重大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后,在國家應急指揮部或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做好本區范圍內重大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響應救援工作。

4.1.2重大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響應(Ⅱ級)

重大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后,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省人民政府或省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按照要求認真履行職責,落實有關工作。

4.1.3較大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響應(Ⅲ級)

較大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后,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在市人民政府(或市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4.1.4一般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響應(Ⅳ級)

一般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后,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突發事件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調查、確認和評估,及時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按規定及時向區人民政府報告,提出是否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有關突發事件情況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通報。

4.1.5響應的升級與降級

當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隨時間發展進一步加重,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危害特別嚴重,并有蔓延擴大的趨勢,情況復雜難以控制時,應當上報上一級應急指揮部審定,及時提升預警和反應級別;對突發事件危害已消除,并不會進一步擴散的,應當上報上一級應急指揮部審定,相應降低反應級別或者撤銷預警。

4.2指揮協調

進入Ⅲ級以上響應后,區人民政府在上級應急指揮部的指揮或指導下,負責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應急指揮機構成立前,先期到達的各應急救援隊伍和突發事件單位的救援力量必須迅速、有效地實施先期處置;突發事件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協調,全力控制事態發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發生,果斷控制或切斷突發事件危害鏈。

4.3緊急處置

現場處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處置力量。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后,發生突發事件的單位和當地人民政府按照應急預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態出現急劇惡化的情況時,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在充分考慮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及時制定緊急處置方案,依法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4.4響應終結

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終結,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區應急指揮部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經現場檢測評價確無危害和風險后,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市應急指揮部批準宣布應急響應結束。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對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單位、責任單位的整改工作進行監督,及時跟蹤處理情況,隨時通報處理結果。

5后期處置

5.l善后處置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負責組織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的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和受影響人員,盡快恢復正常秩序,保證社會穩定。

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后,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造成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害人給予賠償。

民政部門根據突發事件損害程度,結合當地實際情況予以適當的社會救助。

5.2責任追究

對在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的預防、通報、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有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5.3總結報告

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區應急救援指揮部總結分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完成應急救援終結報告,報送市人民政府和市市監督管理局。

6應急保障

6.l信息保障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建立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的專項信息報告系統,負責承擔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信息的收集、處理、分析、發布和傳遞等工作。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后,區委宣傳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要及時向社會發布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信息,嚴格按照信息歸口、統一對外發布的原則,對媒體發布的信息,應當經市、區應急指揮部或指揮部辦公室同意后,方可向社會發布。

6.2醫療保障

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造成人員傷害的,衛生健康部門應急救援工作應立即啟動,救治人員應當立即趕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工作。

6.3人員保障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相關部門人員、專家參加突發事件處理。

6.4技術保障

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的技術鑒定工作必須由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當發生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時,受區應急指揮部或辦公室委托,立即采集樣本,按有關標準要求實施檢測,為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定性提供科學依據。

6.5物資保障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應當保障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設施、設備和物資,保障應急物資儲備,提供應急救援資金。

6.6演習演練

區應急指揮部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結合應急預案,統一組織突發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演習演練。以強化應急準備、協調和應急響應能力,并對演習演練結果進行總結和評估,進一步完善應急預案。

有關單位應當根據自身特點,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應急救援演習演練。

6.7宣教培訓

區應急指揮部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廣大群眾進行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知識教育,提高消費者的風險和責任意識,正確引導消費。

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培訓工作采取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各級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7附則

7.l名詞術語

藥品:是指用于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并規定有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原料藥及其制劑、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診斷藥品等。

醫療器械:是指單獨或者組合使用于人體的儀器、設備、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軟件;其用于人體體表及體內的作用不是用藥理學、免疫學或者代謝的手段獲得,但是可能有這些手段參與并起一定的輔助作用;其使用旨在達到下列預期目的:(1)對疾病的預防、診斷、治療、監護、緩解;(2)對損傷或者殘疾的診斷、治療、監護、緩解、補償;(3)對解剖或者生理過程的研究、替代、調節;(4)妊娠控制。

7.2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3本預案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并由其負責解釋。

7.4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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